关于印发《鹰潭市能源行业安全隐患检查指引暨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30日     

各区(市)能源安全委员会,市能源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进一步督促指导全市能源行业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能源行业安全风险管控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全面提升我市能源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按照市长专题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调度会议部署,结合上级部门要求和工作实际,现将《鹰潭市能源行业安全隐患检查指引暨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对标“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迅速将本《规范》传达至各能源行业主体,综合采取监管执法、暗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督导、指导帮扶等方式,督促各行业主体加强对本《规范》的宣贯落实,把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附件一、鹰潭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隐患检查指引(试行)

       二、鹰潭市电力安全生产督导检查项目(通用)


鹰潭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能源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5年5月30日


一、鹰潭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隐患检查指引(试行)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一)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 (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查资料:

1.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逐级签定、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询问:

主要负责人是否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职责和细化后的安全职责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 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第三条


2

管道保护制度和规程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

查资料:

管道保护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询问:

员工掌握管道保护知识情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七条


3

管道保护经费保障

1.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

2.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查资料:

1.管道保护投入年度计划;

2.管道保护奖励记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4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种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内容、频次、组织与参加人员、事故隐患治理、上报及其他有关要求。

查资料: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5.3.1条


5

管道巡护制度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

查资料:

管道巡护制度及巡检巡护记录。

查现场:

现场专人巡线情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6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

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进行报废处理,并做好管理过程记录。

查资料:

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查现场:

查看维护、保养和检测现场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7

主要负责人

1.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和管道保护第一责任人;

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管道保护工作全面负责,落实相关基础与基层工作。

查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

询问: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2.安全生产和管道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2023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要点》(国能综通油气〔2023〕12号)


8

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2.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装备;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能力。

查资料: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文件;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证明。

查现场:

1.基层安全生产、管道保护人员和装备配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9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定期复审。

查资料:

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现场: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号)第5条、第21条


10

危险作业管理

1.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

2.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在告知确认栏中签字确认,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安全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

查资料:

1.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2.危险作业审批记录、技术交底记录。

查现场:

危险作业实施及现场监护情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4条、第4.6条



(三)隐患排查治理





11

隐患台账管理

1. 1.企业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明确责任人、治理时限;

2.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重大隐患或难以立即排除的隐患,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查资料:

1.隐患治理台账和重大隐患项目档案;

2.隐患治理记录;

3.重大隐患治理工作“五到位”落实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5.3.2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12

隐患排查治理成效

1.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2.企业应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组织整改一般隐患。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3.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

查资料:

1.隐患台账及隐患治理方案;

2.隐患治理记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5.3.1条、第5.5.3.2条



(四)安全教育培训





1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需求调查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

2.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查资料:

1.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3.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及考核证明。

询问:

抽查有关人员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第5条、第7条


14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查资料:

1.安全资格证书及培训档案。

2.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3.2.1条


15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1.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

3.企业应对新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实习人员等)进行公司、管理处(作业区)、场站(巡线队)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查资料: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考核合格证明。

查现场:

从业人员上岗证。

现场考核:

抽查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接受三级培训教育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一条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委办〔2017〕29 号)第五、七条



(五)完整性及高后果区管理





16

完整性管理制度

管道企业应按照规范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有健全的完整性管理制度。管道企业应定期更新完整性管理方案,当识别到新的风险或已知的风险出现新情况时,应根据情况,实施额外的减缓措施。

查资料:

完整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查现场:

管道风险管控情况。

《油气管道运行规范》(GB/T 35068-2018)第4.1.6条


17

基础数据管理

应按管道完整性管理要求收集管道材质、压力、管道走向及埋深等基础数据。

查资料:

管道基础数据收集整理情况。

《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2015)第4.3条


18

高后果区识别

1.企业应定期对所辖在役油气管道开展高后果区识别或复核,最长间隔不超过18个月。对识别出的高后果区开展风险评价,编制高后果区风险评价报告,并制定“一区一案”;

2.输气管道进行高后果区识别时,应识别出潜在影响半径内的特定场所;

3.输油管道附近地形起伏较大时,应根据地形地貌、地下管涵等,判断泄漏油品可能流动的方向和区域,从而相应地调整高后果区的识别范围。

查资料:

1.完整性管理制度;

2.高后果区识别报告;

3.高后果区档案。

查现场:

高后果区现场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2015)第4.5、6.1.3、6.2.4条


19

高后果区风险管控

1.根据高后果区识别结果、风险评价和定期检验等结论,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巡护要求和应急准备安排,明确管道巡护方案、缺陷修复措施、腐蚀防护措施、地灾风险管理措施、第三方损坏管理措施和应急支持等;

2.Ⅲ级高后果区应进行实时视频监控。

查资料:

1高后果区管理制度;

2.制定的管控措施;

3.高后果区识别报告。

查现场:

现场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2015)第6.3.1条


20

风险管控联动机制

建立风险管控联动机制。针对每一处高风险区域,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应与县级政府明确的责任部门建立日常联防联控、定期会商研判和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查资料:

政企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及实施相关材料。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工作方案》等6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2〕3号)



(六)管道风险管控





21

管道标识标牌设置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识。管道标识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高后果区应加密设置地面警示标识。

查资料:

管道标识标牌台账。

查现场:

管道标识和安全警示设置是否规范、齐全。

《油气管道线路标识设置技术规范》(SY/T 6064-2017)第5.6条、第8.2条、第8.4条


22

管道巡护管理

1.根据管道运行条件、管道沿线地形、土壤状况、外部交叉、交通条件、自然灾害与人员聚居等情况制定线路巡护方案;

2.高后果区、管道穿越处、管道跨越处、阀室、第三方施工活动频繁区段、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或平行处、第三方损坏高发或易发区段、高风险管段、未完成修复的不可接受缺陷处每天至少巡护1次。特殊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升级管控。

查资料:

1.管道巡护制度;

2.管道巡线记录。

查现场:

抽查现场巡线情况。

《油气管道运行规范》(GB/T 35068-2018)第8.2.2条、第8.2.7条


23

交叉穿越线性工程风险管控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防止油气输送管道与市政地下管网、公路、桥梁、航道相互交叉、穿(跨)越时形成安全隐患。

查资料:

1.管道交叉穿越台账;

2.管道交叉穿越段检查记录及隐患台账。

查现场:

管道交叉穿越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


24

穿跨越河流风险管控

每年汛期前后,企业应对穿跨越河流管段进行安全检查,对不满足防洪要求的穿跨越管段应及时进行加固或敷设备用管段。

查资料:

1.管道企业隐患台账;

2.汛期穿跨越河流段安全检查记录。

查现场:

穿跨越河流段隐患整改情况。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 2012-2007)第7.1.3.4条


25

关建装置和要害部位定点联系

根据风险识别与评价的结果,对高后果区、人口稠密区、环境敏感区、穿跨越特殊区域管段,码头接受站等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确定领导干部联系点。领导干部定期对联系点进行检查,并保存记录。

查资料:

管道企业领导干部定期检查记录。

查现场:

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2045-2012第5.3.1.3条


26

地质灾害风险管控

1.企业应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周边隐蔽致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容易发生崩塌、滑坡、塌陷、泥石流、地面沉陷、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的风险和隐患;

2.获取掌握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因地制宜采取治理避灾措施,及时降低风险、消除隐患。

查资料:

地质灾害地段检查记录及隐患台账。

查现场:

地质灾害地段风险管控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


27

第三方施工管控

1.管道企业应制定第三方施工管理制度,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应有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2.重点要严格高后果区地面开挖等第三方施工作业管理,严防因第三方施工损坏油气输送管道引发事故。

查资料:

1.第三方施工安全防护协议;

2.第三方施工作业方案。

查现场:

1.第三方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2.管道企业指派专人现场安全指导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


28

管道占压风险管控

企业应对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地域范围内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大型物料或设备堆场、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等管道占压采取处置措施。

查资料:

管道占压问题清单。

查现场:

管道占压管控情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



(七)应急管理





29

应急预案管理

1.管道企业应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应急预案应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查资料:

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及备案材料。

查资料:

1.应急救援培训材料;

2.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询问:

应急人员对应急救援知识的掌握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30

应急救援准备

1.企业应配备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队伍),对新进应急管理和抢险救援人员培训。

2.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查资料:

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

查现场:

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准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31

应急救援演练

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查文件:

1.企业应急预案评估修订规定;

2.应急预案评估记录、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评估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2

事故应急响应

管道突发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查文件:

1.应急预案;

2.事故调查报告。

查现场:

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二、鹰潭市电力安全生产督导检查项目(通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1

主要负责人

履职情况


1.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1.1查阅是否审批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

1.1.2抽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是否健全

1.1.3查阅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八条


1.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1查阅是否审批发布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附录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

1.2.2抽查重点生产系统是否制定配置了操作规程


1.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3.1查阅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1.3.2查阅教育培训计划是否实施


1.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4.1查阅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表,检查是否按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表有效实施


1.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5.1查阅文件批阅、会议和安全检查记录,了解主要负责人是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协调、督促和检查

1.5.2抽查隐患管理台账,了解主要负责人对未整改闭环隐患是否知情并进行督促


1

1.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1查阅是否审批发布应急预案

1.6.2抽查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培训、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八条


1.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7.1抽查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询问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了解是否存在不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情况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配备情况

2.1按国家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1.1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1.2是否明确机构、人员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2.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2.1抽查企业是否有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培训考核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情况


3.1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1抽查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熟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3.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2.1查阅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3.2.2查阅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3.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3.3.1查阅是否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监控和检查的档案


3.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3.4.1查阅是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是否有应急演练的档案记录


3

3.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5.1查阅是否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计划和实施情况记录

3.5.2查阅是否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3.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6.1查阅是否有对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记录


3.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7.1抽查对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进行建档跟踪和闭环管理


3.8督促落实本单位停复工管理、外委项目管理情况

3.8.1检查是否制订停复工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3.8.2检查是否制订外委项目管理规定及执行情况


4

安全培训情况


4.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1.1查阅企业是否有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培训考核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4.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1查阅是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2.2查阅是否制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

4.2.3抽考部分从业人员是否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是否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4

4.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4.3.1抽查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4.4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4.1抽查企业是否将实习学生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范围


4.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5.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4.5.2抽查教育培训档案是否完整和真实


4.6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6.1询问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四新”,抽查企业是否对“四新”开展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4.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7.1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5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情况

5.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1.1检查企业是否开展危险因素的排查,是否制定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和设施的清单

5.1.2抽查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6

安全设备管理情况

6.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6.1.1检查企业是否有安全设备的管理制度

6.1.2抽查企业安全设备(工器具)是否按规定维护、保养、检测并记录签字

6.1.3检查特种设备是否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是否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完整

6.1.4检查是否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将运行、使用的信息系统的定级结果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七、八、九、十条


7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7.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7.1.1查阅企业是否制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1.2抽查企业是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是否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五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7.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7.2.1检查企业是否对事故隐患实施评估、分级和建档管理,对隐患治理情况是否进行闭环管理

7.2.2抽查企业是否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8

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8.1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8.1.1查阅是否制定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规范附录规定的应急预案

8.1.2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8.1.3抽查是否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8.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8.2.1检查企业是否制定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制度

8.2.2抽查企业相关会议记录或文件资料,询问企业从业人员,了解是否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


8.3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电力安全事件分级分类标准、信息报送制度、调查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电力企业制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应当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关管理规定修订后,应重新报送

8.3.1检查企业是否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制度是否涵盖了规定的内容

8.3.2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将电力安全事件管理制度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四、五条


8

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8.4发生《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所列的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事件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

8.4.1抽查企业相关会议记录或文件资料,询问企业从业人员,了解是否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电力安全事件的情况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8.5电力企业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所列的电力安全事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8.5.1如了解到企业发生过电力安全事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是否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八、九条


9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9.1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自评工作,对照标准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形成评价报告,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提出改进意见

9.1.1检查企业是否有本年度(或上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评报告,报告是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确认

9.1.2检查企业是否对自查评报告指出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抽查部分项目是否切实完成整改

9.1.3抽查部分标准化评价项目,了解企业自查评工作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9.1.4对未能提供本年度自查评报告的,检查是否制定本年度标准化创建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三条


9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9.2电力企业(小型发电企业除外)每年12月25日前,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或经上级单位审批通过的当年自查评报告抄送能源监管机构和辖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依据

9.2.1检查电力企业是否按规定将自查评报告报能源监管机构和辖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10

网络安全管理情况

1.1制修定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1.1.1查阅是否制修订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1.1.2抽查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培训、演练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1.2建立健全容灾备份制度

1.2.1抽查对重要系统和重要数据是否进行有效备份


1.3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1.3.1抽查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重要数据目录及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相关要求,建立重要数据具体目录,是否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1.4建立网络安全资金保障制度

1.4.1查阅网络安全专项预算计划表,网络安全投入是否高于信息化总投入的5%


1.5在国家重要活动、会议期间结合实际制定网络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成立保障组织机构

1.5.1抽查国家重要活动、会议期间是否制定网络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是否成立保障组织机构


11

反恐安全管理情况

1.1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1.1.1查阅是否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八十八条


1.2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1.2.1查阅是否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是否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1.3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1.3.1查阅是否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


1.4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1.4.1抽查是否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是否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

1.4.2抽查是否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是否大于九十日。


1.5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5.1抽查是否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包括:《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 

监安全〔2011〕23号)、《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国能安全〔2014〕254号)、《电 

力勘测设计企业、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国能安全〔2014〕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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